第 六 條 |
凡在本市實際從事衣服等熨燙之勞工所屬之有關從事人員,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勞工,如:成衣加工、維修熨燙機械人員、洗衣店、大飯店、三溫暖、修改衣服、服飾店、西服店等均有熨燙人員之行業勞工,依法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。適用職業工會,其組織成員之界定,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布實施之「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」為依據。惟具有勞資兩種身份或同時參加勞方工會及資方洗衣商會、洗衣技術協會兩個團體者,不得當選為本會會員代表及理監事。 |
第 七 條 |
有下列情形者,不得為本會之會員:
一、受禁治產權宣告者。
二、無行為能力者。
三、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(執行中)或通緝中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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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 條 |
會員入會時,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, 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繳納入會費及預繳納三個月費用,方為本會會員。 |
第 九 條 |
會員退會時,須至會辦理退會,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。
如會員需辦理勞工保險退保者,需本人持身分證正本至會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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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條 |
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,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。「如逾期一個月未繳會費予以警告催繳,逾期三個月未繳予以停權;欠勞健保費者,經申報在案,則停止一切權利」。經常會費、勞保費、健保費採預收扣繳制,每期得預收保費。
會員除名或出會,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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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一 條 |
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。(為辦理選舉行政作業,新入會之會員需滿半年及未被停權者,始得編列為選舉人名冊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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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二 條 |
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、對外以藉非事實內容、捕風捉影、造謠、誹謗、作人身攻擊,破壞幹部之情誼與團結,及有損本會名譽之不法情事,得由理事會之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警告、停權、除名等處分。
前項除名處分,應通知當事人列席大會陳述意見,其除名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經理事會決議為停權處分者,停止其會員權利;會員具理事或監事身份者,並停止其職權行使。
受停權處分之會員,其受處分之原因已消滅時,理事會得決議予以復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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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三 條 |
會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,不得自行退會:
一、轉就它業喪失本業勞工身份
二、遷移本市組織區域(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及廠礦組織區域)者。
三、非從事本業實際工作者。
四、死亡者。
五、依本會章程應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六、其他依法應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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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四 條 |
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,為最高權力機構。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表行其職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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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五 條 |
本會應依照會員總人數劃分為48小組,每小組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產生一位代表,其產生方式依工會法及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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