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四 章 組  織

 

第 十六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、候補理事五人、監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,於會員代表大會就已成年以上之會員代表中用「無記名連記法」選之,各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,次多者為候補。票數相同者,以抽籤決定之。前項理、監事遇有出缺時,分別由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 
第 十七 條

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「無記名連記法」互選之,得以票數最多數者當選為常務理事。再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,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,綜理日常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。本會設置副理事長一至二人,人選由理事長從常務理事中提請理事會同意出任之。

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。

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並任監事會召集人。

 

第 十八 條 本會理、監事其任期每屆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、監事均為義務職,惟處理工會業務因公出差時,得酌發交通費、出席費及特支費,前項支出均經理、監事會議通過實施。
 
第 十九 條

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受理事長指導,處理一切會務;下設祕書、組長、幹事、助理幹事若干人,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。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名額及待遇,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授權委由理事會決定,另會務人員之解聘,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。
 

第 二十 條

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。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並得保有更替委員之權利(其組織規程另定之)。
 

第 廿一 條

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德高望重之人為本會名譽理事長、首席顧問及名譽常務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並經理事會同意出任之。
 

第 廿二 條

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:

一、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。

二、財產之處分。

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
四、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
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
六、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(決)算,聽取並審查理、監事會工作報告。

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
八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 

第 廿三 條
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

二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,編撰工作報告。

三、籌措經費及編造預算、決算。

四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
五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
六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

七、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。

八、處理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。

九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

第 廿四 條

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理事會議之決議案。

二、擬定會務計劃方針及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

第 廿五 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理事會議之決議案。

二、召開理事會議、常務理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,並擔任會議主席。

三、綜理本會日常會務及重要事項。

四、工會法定代理人,對外代表本會。


第 廿六 條
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稽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
三、稽核年度決算。

四、其他有關監查事項。

 

第 廿七 條

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監事會之決議。

二、召開監事會議,並擔任會議主席。

三、綜理監事會日常會務。

四、對內得召開監事會議,並得列席理事會會議。

五、召集會議行文時,理事長應署名之。

 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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