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十六 條 |
本會設理事十五人、候補理事五人、監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,於會員代表大會就已成年以上之會員代表中用「無記名連記法」選之,各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,次多者為候補。票數相同者,以抽籤決定之。前項理、監事遇有出缺時,分別由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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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七 條 |
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「無記名連記法」互選之,得以票數最多數者當選為常務理事。再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,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,綜理日常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。本會設置副理事長一至二人,人選由理事長從常務理事中提請理事會同意出任之。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。 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並任監事會召集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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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八 條 |
本會理、監事其任期一屆二年,連選得連任,理、監事均為義務職,惟處理工會業務因公出差時,得酌發交通費、出席費及特支費,前項支出均經理、監事會議通過實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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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九 條 |
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受理事長指導,處理一切會務;下設祕書、組長、幹事、助理幹事若干人,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。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名額及待遇,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授權委由理事會決定,另會務人員之解聘,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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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十 條 |
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。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並得保有更替委員之權利(其組織規程另定之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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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廿一 條 |
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德高望重之人為本會名譽理事長、首席顧問及名譽常務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並經理事會同意出任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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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廿二 條 |
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: 一、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。 二、財產之處分。 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 四、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 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 六、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(決)算,聽取並審查理、監事會工作報告。 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 八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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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廿三 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 二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,編撰工作報告。 三、籌措經費及編造預算、決算。 四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。 五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 六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 七、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。 八、處理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。 九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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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廿四 條 |
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執行理事會議之決議案。 二、擬定會務計劃方針及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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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廿五 條 |
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 一、執行理事會議之決議案。 二、召開理事會議、常務理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,並擔任會議主席。 三、綜理本會日常會務及重要事項。 四、工會法定代理人,對外代表本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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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廿六 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稽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 三、稽核年度決算。 四、其他有關監查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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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廿七 條 |
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: 一、執行監事會之決議。 二、召開監事會議,並擔任會議主席。 三、綜理監事會日常會務。 四、對內得召開監事會議,並得列席理事會會議。 五、召集會議行文時,理事長應署名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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