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五 章 會 議

 

第 廿八 條

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
定期會議,每一年召開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。

臨時會議,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會議決議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。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。

 

第 廿九 條

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
定期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,幹部參加會議,請事假時,須通知理事長,許可後而為之。

臨時會議,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理事長認有必要時,亦得召集之。

 

第 三十 條

監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。

定期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監事。

臨時會議,經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監事。

 

第 卅一 條

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理監事不能親自出席理、監事會議時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
 

第 卅二 條

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,始得開會;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,不得議決。但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,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不得議決。
 

第 卅三 條

本會理、監事應親自出席,理、監事會議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、監事遞補,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 

第 卅四條 會議表決方式應由會議主席就下列方式擇一行之:一、舉手表決。二、起立表決。三、投票表決。四、唱名表決。五、拍手鼓掌表決。
 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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